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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

    2019-05-22作者:来源:点击量:9672

    一、责任划分制度。

    要逐桥划分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工作责任。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任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桥梁养管单位”)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是桥梁安全运行的监管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按法律规定执行。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由主体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出具体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专用公路养管单位是专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对公路上的非公路交通部门养管的桥梁,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明确养管责任单位。发生桥梁安全运行责任事故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信息公开制度。

    公路桥梁应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牌”。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桥梁信息公开牌按照《桥梁信息公开牌设置要求》(附件2)设置。新改建公路的桥梁星系公开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已设置信息公开牌的,待标志更新时按统一要求设置;未设置的,应在2014年底前设置完成。

    三、资金保障制度。

    各地在安排公路养护资金时,要根据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和桥梁安全管理需要专项安排桥梁养护资金。桥梁日常养护和检查等经常性支出由项目执行单位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大中修和改建等项目性支出按照养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应按单座桥梁和养护作业类别安排专项养护管理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抽检和巡查资金,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桥梁检测单位,监督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对干线公路其他桥梁,清扫保洁资金可在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中统筹考虑,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由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统筹安排,资金总额每年每延米应分别不低于60元、80元和100元。特殊检查资金根据检测内容和桥梁具体情况,按照工作需要专项安排。农村公路桥梁参照执行。同时,加大桥梁预防性养护资金投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努力延长桥梁使用寿命。

    四、养护工程师制度。

    各桥梁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的规定,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解决责权利不对等、待遇低难以留人等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建立奖励或表彰机制。鼓励各级桥梁养管单位组建专门从事桥梁